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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创业及人才政策汇编

2017-04-27南沙自贸区政策1649

南沙新区创业及人才政策汇编(2011年)


南沙区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局

目录

一、  南沙新区建设相关政策建议

二、  南沙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  广州市南沙区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五、  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扶持及资金管理办法

六、  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七、  广州市南沙区突出贡献人才奖暂行办法

八、  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  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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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建设相关政策建议

(注:该部分政策为广州市政府目前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的政策,有望在近期内得到批复。)

 

一、提升战略地位、扩大管理权限

(一)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编制《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将南沙新区确定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国家级新区,赋予其在营商环境国际化、服务业对外开放综合改革试点以及社会管理服务创新等方面更多的先行先试权。

(二)支持省政府授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部分省级管理权限,支持国家有关部委在CEPA框架下赋予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更多的自主审批权,减少审批环节。

二、支持南沙新区打造珠三角综合性服务枢纽

(一)支持南沙新区大力发展航运物流、商贸服务、科技智慧、临港装备、旅游休闲等产业,建设以先进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打造成为连接港澳、服务内地的综合性服务枢纽,优先布局安排一批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粤港澳合作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重大项目,鼓励实行更加开放的产业和信息化政策。

(二)支持南沙新区建设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将国家层面有关CEPA及服务业扩大对港澳开放先行先试的配套政策措施率先在南沙新区深化落实,有关CEPA及服务业扩大对港澳开放先行先试的后续政策优先安排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探索推进南沙新区与港澳之间服务市场对接和服务提供者资格互认。

(三)支持南沙新区依托南沙保税港区建设国际航运商贸试验区。鼓励粤港澳三地整合港航资源,开展国际航运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以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为龙头,共同建设更具影响力的大珠三角国际航运中心。支持穗港澳在南沙新区合作建设国际航运交易所,建立区域性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支持南沙保税港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区,推动广州港逐步建设成为具有强大辐射带动能力的华南地区综合性主枢纽港。允许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邮轮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控股或独资的邮轮公司,开展经批准的国际国内航线邮轮业务,并探索制定邮轮公司挂靠南沙港的便利通关措施。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争取国家授权开展国内船舶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港口国的监督检查、船舶进口岸审批等业务。允许企业从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率先在南沙保税港区开展离岸国际贸易相关外汇政策试点。

(四)支持南沙新区建设科技教育国际合作试验区。充分发挥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资源、教育培训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及南沙区位优势,支持以南沙新区为载体,创新合作机制,开展领域广泛、层次多样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鼓励内地与港澳在南沙新区建设联合创新示范区,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打造推动珠三角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平台。支持建设南沙(粤港澳)离岸数据服务实验区,试点向外资开放物联网数据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支持探索创新内地与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模式,允许港澳高校在南沙开展独立办学试点,创新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国际合作新模式,将南沙新区打造成珠三角综合性职业教育培训基地。

三、支持南沙新区探索建立与港澳接轨的国际营商环境。

(一)支持南沙新区率先建立起与港澳营商环境基本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为港澳企业在南沙新区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实行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除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内容外,企业可不做经营范围登记。逐步减少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货代、物流、运输、会展、贸易、建筑、测量等非敏感性行业试行与香港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支持南沙新区与港澳在法律制度方面开展多层次合作。支持南沙新区率先探索放宽CEPA项下港澳律师进入内地执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范围。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南沙新区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延续香港仲裁机构的国际化优势,允许南沙新区内企业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将香港或海外作为仲裁地。鼓励南沙新区司法机关与港澳司法机关加强合作。支持粤港律师事务所在南沙新区探索开展合伙型联营。争取建立民商事特别法庭,探索引进港澳人士参与民商事审判。

(三)支持南沙新区开展专业资格互认试点,进一步推动实施港澳取得相关工程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南沙新区注册执业,争取国家下放相关审批权至广东省及降低注册执业门槛。研究探索国家职业标准与香港职业标准衔接,逐步统一评价认证标准,开展“一试两证”技能鉴定试点。探索“一试三证”人力资源评价模式可行性。

四、支持南沙新区改革创新口岸通关制度

(一)鼓励和支持广州海关与其他直属海关加快开展“一关通”和“仓单互认”业务,拓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推进南沙港与内地“无水港”之间跨关区便利通关。

(二)在南沙新区实施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争取在口岸建设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允许进入南沙保税港区中转的进口应检物,免于实施检验。南沙保税港区内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在实施出口产品检验检疫时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参照国际通用标准,逐步统一两地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实现检验结果互认。积极探索创新供港澳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通关模式,研究供港澳食品农产品双边绿色通道通关便利措施。

(三)实施更加便利港澳居民来南沙就业和居住的签证制度。积极争取南沙新区实行24小时通关和试点内地居民“一签多行”,努力为港澳和南沙新区居民出入境提供便利通关条件。

(四)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货物在南沙保税港区内视同关外,实行“一线完全放开、严管二线”。

(五)允许在南沙新区试点粤港澳游艇三地双向“自由行”,加快推进两地过境私家车一次性特别配额试验计划工作。

五、给予南沙新区更大的财税政策支持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在南沙新区注册的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对在区内注册的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可享受国家的鼓励动漫产业、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对在南沙新区注册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利润额3%—5%提取的风险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对南沙新区内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相关的风险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按照研发费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对南沙新区内注册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发生金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流转税方面,同意南沙新区开展服务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在南沙新区注册的动漫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注册在南沙新区的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南沙新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对在南沙保税港区注册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以及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广州市注册的保险企业向南沙新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研究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对在南沙新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免征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企业从事离岸贸易取得的收入免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对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控制在20%以下;对在南沙新区注册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可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南沙新区注册企业,试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各级政府对给予南沙区域内的人才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差额,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免税和出口退税方面,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即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南沙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即可办理退税;允许南沙新区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区”,对境外人士在南沙新区购物实行“离境免退国内流转税”,对在南沙新区工作、生活的港澳和外籍人士给予每人每年一定额度的免税购物政策。

(五)中央财政支持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以2011年核定的上缴中央财政税收为基数,南沙新区每年上交中央财政“四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增幅在15%(含15%)以内的部分,全部进入基金;增幅超过15%的部分,50%进入基金。

六、支持南沙新区金融创新和开放合作

(一)支持粤港澳扩大金融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CEPA框架下在南沙新区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后台业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经批准可在南沙新区进行综合经营试点,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社区金融组织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降低香港保险公司进入门槛,允许港澳保险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试点;允许南沙新区银行机构对港澳地区银行提供人民币资金兑换和人民币账户融资;支持南沙新区企业到港澳发行人民币债券,赴港上市;支持南沙新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改革试点、外汇及人民币离岸账户试点;支持粤港澳合作在南沙新区建立综合性大宗商品交易所;在南沙保税港区内探索开展国际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支持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二)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支持南沙保税港区作为离岸金融、离岸贸易、加工贸易结算中心业务试点区,建设国家级金融创新试验区、基金和财富管理中心和国际性加工贸易结算中心。允许已经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在南沙保税港区设立机构,积极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先行先试多种投融资方式。允许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鼓励银行对注册在南沙新区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南沙新区发展多币种产业基金,开办土地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试点,发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七、支持南沙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

(一)支持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创新。请求国家单列下达南沙新区与其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建设用地规模,由省单列下达实施南沙年度土地利用指标安排并给予倾斜。同意南沙新区试行土地利用规划动态管理,根据南沙新区发展用地需求,动态评估,适时调整。继续实行跨市补划基本农田和异地补充耕地政策。

(二)开展“征转分离”试点。在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年度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转用。

(三)依照规划科学开展围填海造地。允许南沙新区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当围填海,用于发展建设。允许南沙新区试行“填建分离”用地政策,对符合海洋规划的区域采取区域填海的方式申请使用海域,减少申报程序,降低陆域形成成本。

(四)支持南沙新区积极探索村集体留用地利用新模式,探索货币加物业兑换留用地指标、留用地作价入股等多种开发利用模式,促进留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八、支持南沙新区建设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

(一)批准南沙新区作为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借鉴港澳的社会管理经验,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率先建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化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二)借鉴港澳居留权制度,对在南沙新区工作、生活的港澳及外籍人士实施居住证制度。探索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特殊签证制度。

(三)支持南沙新区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拓宽海外引智渠道,通过试行特殊政策和特别机制,营造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特优环境,着力打造国内一流的高端人才特区。

(四)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支持南沙新区探索外来人口的户籍准入新政策,努力形成与南沙新区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功能相适应的人口发展和管理格局。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推动南沙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1、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和发展目标。

深刻认识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确立南沙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首先,着力打造具有鲜明南沙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即依托汽车、造船、重型机械装备、石化、钢铁和港口物流等几大产业,积极开展汽车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核电技术、造船、机械装备、数控装备、现代物流等重点技术领域的应用研发,大力扶持、提升产业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二,重点发展光电信息、汽车与船舶电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以及以软件外包为主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高端服务业,推进数字家庭的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进程;第三,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积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利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降耗减排工作;第四,依靠科学技术大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确立以下发展目标:至2010年,全区专利授权量达到500件,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超过600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35%。至2020年,将南沙打造成以粤港合作科技创新为特色的广州南部“硅谷”,成为珠三角乃至华南地区自主创新的策源地和核心区。

2、编制实施《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布局。编制实施《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体系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的重点领域和优先发展主题。科学规划光电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和产业研发园区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留发展用地,为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载体。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延伸南沙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的集聚发展,最终形成优势明显、布局合理的产业集群。

3、加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引进工作。实行招商选资策略,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内优先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强的项目。对光电信息、汽车与船舶电子、生物医药、以软件外包为主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和现代物流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综合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产业集聚效应等评价指标,分档次在用水、用电、网络专线、实验室和办公场所租金、装修等方面进行补助,并为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实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引进的评估制度,在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前由区科技局委托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4、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建立区财政和镇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激励机制,对在农业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科技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现代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支持科技型农业企业争取科技项目的经费。构筑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技术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利用市农科所落户南沙的契机大力提升我区农业科研和创新水平,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建设,建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创建农业自主品牌。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网络平台实现科学普及和农业技术推广。

二、大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在推动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主体地位

5、全面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创新链条,加强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对接,使企业成为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加大财政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通过直接投入、政府补助、贷款贴息、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技改投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部门或者上级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以及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参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区政府认定,参照给予相应的资助。

6、着力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我区优先安排用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并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便利。

7、鼓励支持科技创业和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对科技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企业成长壮大。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对经评估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配套资助。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

8、鼓励和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自主品牌名优产品加大扶持力度。对于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重大技术或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争取海关给予设备进口的便捷通关,并且对科研活动给予经费补贴。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开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重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与自主品牌建设的联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财政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三、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健全多元化的创新投融资体系

9、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将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加大区财政对科技发展的引导性投入力度,各镇(街、管理区)也要相应建立科技投入制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从2008年起连续3年,区本级财政每年投入4000万元以上,用于推进自主创新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经费使用重点向光电信息、汽车与船舶电子、生物医药、以软件外包为主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和现代物流等重点技术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项目倾斜。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政资金对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

10、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协调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经费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区科技经费的项目做好评审和评估工作,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扶持方向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一致,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11、宣传落实税收激励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税收激励的有关规定。通过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解读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法规,宣传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等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协助有关企业办理相关的认定手续。

12、加强金融支持服务,建立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与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充分利用好各项政策性补贴及低息贷款,争取给予南沙高新科技企业优惠的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建立现代投融资体系,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服务保障。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基金,促进我区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3、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南沙作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试点园区。对区内科技企业上市或进入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代办股权转让系统的,区财政给予一定资助。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四、构筑创新人才高地,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

14、强化各类创新人才培养。依托广州市内丰富的院校资源,发挥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和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这两大平台的优势,进一步引进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建立起南沙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规划建设南沙区职业技术学校,重点培养我区支柱产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才。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担。通过项目资助方式,加快培养一批技术创新拔尖人才和创新团队。

15、积极引进各类创新人才。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设立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驻区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汽车、造船、重型机械装备、石化、钢铁和港口物流、光电信息、生物技术等行业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科教人才和管理人才。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其子女需在南沙入学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区属学校就读,其配偶需安排工作的,引进单位、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予以协助。积极推进南沙区人才安居工程,重点解决我区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规划建设人才公寓,优先安排给引进的人才租住,以缓解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

16、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工作站,推进博士后工作站的建站工作。对于进入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从南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留在南沙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参照《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17、完善创新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南沙创业的海内外人才,参照《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给予资助。从事高新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转化的,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能在南沙形成产业的,参照《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五、加快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18、规划建设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统一规划和建设南沙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努力建设以平板显示、发光二极管芯片等新材料为主导产业的光电信息产业园、以国际先进生物技术为支撑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面向国际的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等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凫洲大桥以东、环岛路以南、资讯科技园以西、凫洲水道以北的地块规划光电信息产业园和产业研发园,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储备。同时,加快城区的学校、医院、公共交通、体育、酒店、商业中心以及休闲娱乐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南沙科技创新的承载力,营造适宜高新科技人才生活居住的良好环境。

19、加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整合现有的广州工研院和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发挥两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的各自优势,支持其建设公共实验室,为我区临港产业提供服务,形成具有鲜明南沙特色、研发能力强的公共创新平台。积极推进广东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的建设。支持区内重点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和完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20、探索南沙资讯科技园区发展建设新模式,进一步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利用好南沙资讯科技园由广州市政府、霍英东基金会和香港科技大学三方共建的品牌优势,通过规划和土地资源整合,探索新的发展建设模式,加快园区开发建设。依托南沙资讯科技园的平台,进一步深化粤港科技合作,带动南沙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

21、大力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强化南沙资讯科技园和区科技创新中心的孵化功能,对于入驻项目分档次给予孵化资金支持。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为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加快培育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22、加快建设“信息南沙”,发展数字经济。大力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着力推进数字电视网、互联网和电信网三网融合,加速建设国际先进的城域光纤网、无线城市网和宽带互联网,建成广覆盖、多业务的领先型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利用宽带无线接入技术打造“无线南沙”,突破以地理空间建设城市的传统思维,以网络空间构建“网络新都”,提供一个无所不在、方便快捷的上网环境。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广泛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加快推进优势产业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推广电子标签技术,发展物联网络,建设南沙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六、提高创新资源配置能力,积极利用海内外创新资源

23、加强产学研紧密合作,支持企业组建技术联盟。搭建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平台,通过每季度举办交流会、联谊会和学术沙龙等形式促进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校间的交流和了解,利用互联网资源建立产学研交流的信息平台。支持和鼓励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或共建研发机构,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产业联盟、行业联盟),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对技术联盟或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行业标准研究、产品开发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引导中小企业按照产业链和技术链分工加强与大型企业合作,推动各类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24、积极利用海内外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留交会的作用。针对南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积极引进一批高新技术重大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和国内龙头企业来南沙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南沙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发挥南沙资讯科技园的粤港科技合作载体的作用,促进两地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发展区域开放型创新协助体系。参加留交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项目来南沙落户。对留学人员来南沙创办企业给予资助。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保护,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25、鼓励和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造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允许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加计扣除或摊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保障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益,激励和保护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方面开展专项保护工程。

26、全面推进品牌、版权和标准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加大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和奖励力度,制定南沙区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的奖励办法,对在标准化科研或标准化创新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支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行业协会牵头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促进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

八、落实领导责任制,着力营造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7、完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建立相关目标责任制,把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区各有关单位要尽快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在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建立区科技顾问委员会,聘请一批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管理和法律专家以及企业家作为科技顾问,对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科技重大事项实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在制定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功能。

28、优化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务环境。建立区数据中心,制订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务公开目录,完善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的建设,精简审批项目,优化办事程度,减少审批环节,加强电子监察,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推进南沙区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应用,方便群众享受各种社会服务,同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南沙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沙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沙区设立科学技术经费(原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该项经费年安排额度须达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2%以上,且逐年有所增加。

第 三条 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南沙区财政 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经费的预决算,办理科技经费的发放手续,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南沙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

(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在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六条 用于支持对南沙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成果、活动、项目等和需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第三章  使用办法

第七条 区科技经费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

(一)对列入区年度科学技术经费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对获得省级科技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产业化中试立项支持的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且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五) 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 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区政府认 定,参照本款对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

(六)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给予该项目所获支持金额50%以下的配套支持;

(七)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南沙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保护费用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比照《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八)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所获最高额资助或者奖励。

第 八条 申请使用科技经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申请使用科技经费超过20万元 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对南沙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超过配套比率和限额的,由区科技行政 部门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科技经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 申请人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财务状况资料(由有法定资质机构提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绩效评 价)、查新报告和专利证书等。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批准;

(四)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和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经费使用通知书,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使用的资金,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期核批;

(三)南沙区科技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四)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

(五)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由区科技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联合进行检查评估。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后15日内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经费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止是由发生后15日内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科技行政部门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 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停止后续拨款,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实 施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由科技行政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向区政府提交年度科技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经费对南沙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挪用科技经费的,停止后续拨款,并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停止科技经费申请资格两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南沙区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中,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广州南沙开发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区科技行政部门申请使用科技经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南沙区高新技术创业项目

启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一、扶持类型及申请条件

(1)成果转化启动资金与创业场所优惠的申请条件。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南沙创业的海内外人才,经区科技局对该项目认定后,每个项目可获得20万元以内成果转化启动资金,两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场所。创业场地扶持将以租金补助的方式进行操作,补助标准:20元/平米/月。我局将根据项目情况分档次给予支持。申请此项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南沙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有国内普通高校或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项目属于我区优先引入的产业技术领域:汽车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核电技术、船舶电子、数控装备、现代物流、光电子、生物医药和软件开发等。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4.技术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少于60%。

5.拥有一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或已授权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除外)。

6.经区科技局组织论证后,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7.符合国家、省、市以及南沙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2)贷款贴息补助申请条件。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从事高新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转化的,按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为该项目一年期贷款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项目单位须具备:

1.同时具备成果转化启动资金与创业场所优惠的申请条件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预计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

3.由区科技局组织对项目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预计能在南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4.提供有关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证明。

二、申请受理单位

南沙区科技局。

三、申请时间

正常工作日常年受理申请,每半年组织一次评审并公布结果。

四、审批程序(具体流程请参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

提交申请材料→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区科技局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批准→区科技局将获得批准的项目纳入扶持计划→由区科技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区科技局公布获得通过项目名单并发出通知书→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五、扶持资金的管理(具体规定请参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

 1.区科技局负责对使用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

 3.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区科技局书面汇报项目研究开发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因故中止或实施过程中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沙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

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南沙区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申请表(在www.gzns.gov.cn上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3.成立一年以上的,须提供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

产业扶持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广州示范区南沙园区的建设,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进一步促进南沙开发区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南沙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广州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服务外包企业”系指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

第三条 自2008年度起,南沙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资金设立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进行扶持。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资金支持、企业国际认证、企业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为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方面。

第二章 产业扶持

第四条 对于在南沙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服务外包企业,其购置自用写字楼,且每平方米的外包年营业额不小于2万人民币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资金扶持。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两年免租的办公场地,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从企业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扶持期限为2年。

第五条 为鼓励服务外包高素质人才在南沙落户,对年薪12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管理人员,且在南沙服务外包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在南沙第一次购买住房的实行资金补助,年补助资金2万元,期限3年。

第六条 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和视频会议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

第七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和市场拓展等活动,给予费用扶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3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对因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而发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给予30%补贴,每宗案件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每件300元补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给予每件3000元补贴。

 

第十条  南沙开发区与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依据《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站共建协议》成立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站,并开设工作站窗口及开通12312知识产权投诉专线电话。

第十一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予以资金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对于取得相关认证获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南沙开发区给予市奖励金额1:1的资金配套支持。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第十二条 对于世界500强或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南沙开发区新设立的独立企业,总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扶持。鼓励外包企业通过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款付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加大力度完善南沙开发区信息、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电力系统、网络通讯系统的改造,建设能够满足企业需要的稳定供电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通信端口。

第十五条 建立南沙开发区服务外包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南沙开发区服务外包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创造商机,畅通培训和就业信息渠道。

第十六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提升,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章 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在南沙开发区注册纳税的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机构可向南沙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审批。

(一)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由经贸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南沙开发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经贸局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外包产业扶持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由经贸局向财政局发出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通知书,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发放与监督。

(一)申报单位必须依照服务外包产业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

(二)申报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经贸局有权对所扶持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能按服务外包产业扶持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使用资金的单位可终止扶持或者责成其退回扶持资金;

(四)扶持项目完成之后,申请单位需向经贸局提交扶持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由经贸局与财政局按照扶持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联合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南沙区中高级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加开放的政策和更加灵活的机制,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南沙工作或创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实现“两个适宜”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及广州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遵循“需要、择优”的原则,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高级人才,是指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称职、高级资格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以及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南沙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等;中级人才是指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我区短缺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全职、特聘、客座”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二)通过行政调动、租赁、借调等形式面向对口地区部门选调;

(三)采取临聘、兼职、提供服务、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引进人才可自愿决定是否迁户口、转关系,来去自由;

(四)通过招商引资、投资创业等方式吸引人才来区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重点引进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

(一)高素质的学校管理人才和骨干教师。主要指: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二年以上的人员;获得过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骨干教师、省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

(二)高素质的卫生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主要指: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二年以上的人员;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药、护、技人员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内、省内卫生系统享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名医生(由区组织专家组集体进行研究鉴定);

(三)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农业、水利、安全、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急需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上述引进的人才身体健康,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广州市规定的相同条件人员5岁。

第六条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经区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增加专项编制。上述人才引进经区编委批准后,由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  设立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资助我区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款的人才通过调动来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其中,有正高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或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的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为10万元、任职期间政府特殊津贴每月为1000元;其他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为5万元、任职期间政府特殊津贴每月为600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全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单位各负担50%。

(二)支持驻区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汽车、石化、港口物流、船舶、钢铁、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光电显示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

1、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博士生导师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15万元,任职期间政府特殊津贴每月2000元。驻区企业、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引进这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补贴由单位负责,政府特殊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

2、对进入南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每个博士后研究人员5万元的生活补贴费和5万元科研经费。从南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留在南沙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定三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10万元安家费,分三年支付。相关企业也应积极为博士后配套相应的工作和生活经费。

第八条  对于引进享受安家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全职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两年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凡考核不称职的,下年度起停发津贴,待下一次考核称职后再重发津贴。

第九条  区政府鼓励人才来南沙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南沙创业的海内外人才,经区科技局对该项目认定后,每个项目可获得20万元成果转化启动资金,两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场所(所需费用从区科学技术经费支出);

(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发明转化的,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能在南沙形成产业的,按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为该项目一年期贷款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费用从区科学技术经费支出)。

第十条  引进的高级人才,其子女需在南沙入学的,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区属学校就读。其配偶需安排工作的,引进单位根据其配偶的学历、年龄、技能等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引进单位解决存在困难的,区人事、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特聘工作制度》。凡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到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特聘工作证》后,在特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南沙区人才特聘工作证》由区人事局制发,委托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本区引进的高级人才,因到我区工作而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如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南沙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如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由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特聘工作证》,原有的技术职称、级别予以承认和保留。

第十三条  引进的中高级人才,需要挂靠人事关系的,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免费给予办理,高级人才免收二年档案保管费,中级人才免收一年档案保管费。驻区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等引进的中高级人才,户口应当迁入单位“集体户”,如单位暂未有 “集体户”的,可暂时迁入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集体户,待单位有 “集体户”后迁出。

第十四条 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办理。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在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其组织关系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所在的党(团)组织办理。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南沙区人才安居工程,重点解决我区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区政府规划建设人才公寓,优先安排给引进的人才租用,以缓解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建立在岗高级人才定期体检疗养制度,每两年一次。与企事业单位签定两年以上工作合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以上人员,体检疗养费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其他中高级人才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区人事部门与高级人才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与各基层单位的沟通联系,保证人事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区人事主管部门对全区高级人才登记造册,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定期与高级人才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为高级人才排忧解难办实事。

第十八条 引进的符合第七条发放安家补贴的高级人才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南沙区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人才,符合第七条款规定的,可享受对应的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南沙区突出贡献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各类人才多出、快出成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奖励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体现人才价值、体现效率优先,强化激励效果,鼓励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在南沙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为南沙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受奖。

第四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南沙工作期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一)获得市级或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主要技术承担者。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或在推广、应用、转化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在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经验丰富,诊断治疗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特别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务工作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止措施,或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市内中医药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中,为发展当地经济,做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得到市内同行认可者。

(五)在经济(包括财政、金融、统计、企业经营等)、科技等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能结合我区的实际,运用先进的管理措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能应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开拓新学科研究,发展原有学科理论或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论文,其研究成果被区委、区政府所采纳,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或获得市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者。

(七)在教育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和建树,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或在专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八)在经贸、法律、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城市规划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从工作成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方面内容综合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九)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金

第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设立南沙区突出贡献人才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名额分别为1名、2名、5名、10名,获奖者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10万、5万、2万、1万元,每二年评选一次;所需奖励费用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四章  奖励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人才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传。区人事部门定期通过专题通知或新闻媒体向全区公开发布人才奖励的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申报。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南沙区人才奖励申请表》,提供主要成果或事迹报告,并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区人事部门;

(三)审核。区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四)评审。区人事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人员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采用集中审阅材料、集体审议和评委实名表决方式,按获奖人员1:2的比例确定获奖初步人选,在审议之前须听取申报人员答辩;

(五)考察。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察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名单;

(六)公示。在区政府网和南沙人事人才网上向社会公示获奖人选名单和简要事迹,听取群众意见;

(七)报批。获奖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

(八)表彰。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在社会上进行大力宣传。

第七条 评审组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应严格保守秘密。

第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获奖人选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期内具名向南沙区人事部门反映;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对获奖后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报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完善区域创新融资环境,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南沙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南沙创业投资领域。原则上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 引导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我区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鼓励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开发区财政资金和区科技三项经费;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仅限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八条 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投资事项决策,重大事项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开发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开发区发改局、经贸局和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开发区经贸局承担。

第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南沙开发区(含南沙区)内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或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拟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除应当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南沙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承诺筹集的境内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沙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投资项目属于南沙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南沙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单一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参股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的,引导基金采取同股同酬的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在南沙设立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或承诺资金总规模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六)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七)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南沙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项目在南沙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或在南沙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由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措、投资合作伙伴选择、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审定和退出等投资事项决策;

(二)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制度和项目评审规程;

(三)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

(四)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项目;

(五)审议合作创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

(六)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评估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七)根据引导基金的经营情况,审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跟进投资共同投资方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规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以及引导基金项目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管委会担任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由其委派合格的人员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按照引导基金的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业评估;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和跟进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对象;

(二)拟合作方提交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方案;

(三)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和专家评估意见,择优选择合作对象,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

(六)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各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操作细则由开发区发改局会经贸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开发区发改局会同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广东省对于引进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都给大力优惠和扶持。其中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8000万元至1亿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引进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顶尖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上述创新和科研团队落户南沙开发区后,广州市政府将按照不少于省财政支持专项工作经费额度二分之一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广州市《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穗字〔2008〕18号)、《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及其11个配套文件,市财政设立5年10亿元的“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对在广州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科研启动经费)、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最高10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贷款贴息、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助,连同学术研修资助、住房补贴、个税补贴等,累计扶持资助最高可达1550万元。为进一步推动自主创新、加快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营造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环境,广州市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及其25个配套政策文件、《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及其10个配套政策文件。根据穗字〔2010〕15号文,广州市将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向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从2011年起连续5年,市本级财政现有扶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引导、生物产业发展引导和商业网点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项目的资金数额均不低于当年安排资金总额的50%;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前期由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出资设立2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3~4只创业投资子基金,到2015年力争使基金规模达到20~30亿元,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我市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今后5年内市本级财政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将达50~60亿元,资金放大效应将达到2000亿元。
    另外,近期我区也被列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才特区”试点区域,目前省、市正在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我区将率先享受省、市更优惠的人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