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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科技、人才相关扶持政策汇编2016.10.10

2017-04-27南头2224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科技、人才相关扶持政策汇编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2016年

 

前  言

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完善、出台了多个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当前,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突破力度,扶持力度、惠及面广度前所未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鲜明主题。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营造科技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广州市南沙区经贸科技和信息化局对现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科技创新政策文件进行梳理、汇总,从科技经费支持方向、创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科技创新人才、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等多个方面,按政策依据、资助方式及额度及申请渠道等方面对各项政策内容进行整理,形成了《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与人才相关扶持政策汇编》,便于企业及各界人士直观、全面了解现有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与措施。


  

一、科技计划经费支持方向

国家、省级的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制定单独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文件精神请参考《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4号)。

1.广州市。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2015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该办法规定: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广州市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

²         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

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²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

后补助等方式。

²         科技金融资助。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

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²         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的,按国家、省

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²       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2.南沙区。2012年,南沙区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穗南经信报【2012】28号),规范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该办法规定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包括:

南沙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

²        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

²        对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配套,配套额度分别不

超过上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70%和50%;

²       对获得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产业化中试立项支持的项目、火炬计

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且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²       对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格的研发

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科信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信局等单位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按照市财政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资助;

²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当年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

助4000元/件;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受理单位、个人上年度的专利资助申请;

²       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度高并

且在区内进行产业化、形成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30万元。

²       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创新标杆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广东省、广州市给予入库,以财政经费补助方式给予培育。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指在技术、工艺、产品、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突出,具有优秀的创新发展理念、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强的企业。

1. 国家。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2016年,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同年亦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政策意图: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

资助条件:(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企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²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²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²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²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10%;

²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²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²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²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资助方式: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并获得证书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低到15%;

 申报渠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具体申报时间见当年的申报通知。

 


  

2.广东省。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有效提升我省企业质态。2015年,广东省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5-2017)》(粤科高字〔2015〕81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

政策意图:为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的决定,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省高企培育入库条件

²     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²     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²     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要分别达到15%以上和5%以上;

²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²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²     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资助方式:

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未获得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及相关事项。

申报渠道: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申报网址:http://pro.gdstc.gov.cn/stms/mainold.jsp

 


3.广州市2015,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广州市出台《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穗府办函〔2015〕127号),构建以企业成长为主线的“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链条政策体系,到2017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2500家。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意图:

鼓励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科技厅受理或当年通过认定(含复审)的企业。(高企认定条件参考国家2008年相关文件,省高企培育入库条件参考省相关文件条件)

高企认定条件

省高企培育入库条件

²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²       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要分别达到30%以上和10%以上;

²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²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²       企业综合水平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²       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²       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²       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要分别达到15%以上和5%以上;

²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²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²       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资助方式:

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当年申请并获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当年通过高企认定(含复审)的企业,市、区两级财政联合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请渠道:

省高企培育入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pro.gdstc.gov.cn/stms/mainold.jsp.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含复审)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奖励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备注:该扶持政策与广东省相关扶持政策联动。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省政策补助。

(2) 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政策意图:

培育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申报要求

途径一:满足以下七点要求

²       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企业已形成自己创新模式,取得核心竞争力;

²       企业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²       拥有以企业核心技术申请的自主知识产权;

²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²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广东省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60%);

²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40%以上;或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40%以上;

²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发费辅助核算帐或专帐。

途径二:经权威第三方机构认定的科技型创新企业,按流程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定后,可进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

途径三:已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核后,可进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形式,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家总额60万元的经费补贴,自入库年度起三年内按照3:2:1的比例分年度拨付。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再享受补贴。

申请渠道:

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

(3)创新标杆百家企业

政策意图: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对创新标杆企业提供重点服务,发挥创新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政策依据:《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6〕10号)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创新标杆企业的具体分类与条件:

²     高成长创新标杆企业。企业在近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创新

活力足、成长速度快、管理水平高、盈利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或已获得知名机构的大额风险投资,且估值增长迅速。所属行业是目前或未来的高成长性行业,在细分行业占据国内领先地位。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   呈稳定上升势头,发展后劲足。

²     技术创新标杆企业。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全球开创性或国际领跑、

并跑水平或国内领先的核 心技术,拥有一批以技术发明为主的专利;或能够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能力强,创新影响力大。建有研发能力较强 的高水平研发机构,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年均不低于5%。

²     模式创新标杆企业。企业具有创造性的商业理念,能发挥技术优势,在商业模

式、组织模式、管理模式、服务模式等方面突破创新,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强的示范、引领效应,品牌知名度、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升迅速。

²     平台创新标杆企业。企业主要营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创意园区、众

创空间以及科技投融资平台等,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强度、平台内企业数 量、孵化育成成果、科技投融资项目数及额度等在国内同类平台中居于领先地位,具有鲜明创新运营特色,行业影响力和产业带动作用显著。

  在国内外知名机构组织的各类创新企业评选活动中上榜的企业不受上述分类条件限制,可自行选择类别申报创新标杆企业。本办法认可的知名机构组织的创新企业评选活动,每年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在发布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资助方式:

(一)对高成长创新标杆企业、技术创新标杆企业,以其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补助资金为依据,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模式创新标杆企业、平台创新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三)同一企业5年内多次入选创新标杆企业的(含不同类型创新标杆企业),只能获得一次资金奖励。

申报渠道: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2015年,广州市印发《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穗科创字〔2015〕220号)。被认定为广州市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依据为:201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政策意图: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

资助条件:

技术先进性服务去也申报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后)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资助方式: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渠道:

申报企业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和《企业注册登记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胶装),一式五份报送所属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时间及相关申报说明详见广州市当年度的认定通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简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

近年来,为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等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专项资金扶持等政策,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国家。2005年,国家出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通过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该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不断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环境,自2015年起,国家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停止项目征集。


  

2.广东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简称省创新资金)是2009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的政府专项资金。2014年开始,该专项名称为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设立宗旨: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

管理依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119号)、《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58号)。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项目基本要求

²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尚未形成有效产品销售,仍处于研究开发阶

段的项目。

²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以及《当年度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

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领域》(附件)要求。

²       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在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

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²       项目执行周期为2年。对于一类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执行周期放宽至3年。

一般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

²     申报企业须是2010年1月1日以

后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²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²     申报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

²     申报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

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²     申报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

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²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30%以上,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²     申报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

²     申报企业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超过3亿元;近二年的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且增长率 不低于50%(即2014年营业收入比2012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50%),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资助方式:

一般创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50%,支持额度原则上为30万元。重点创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研发支出的50%,支持额度原则上为80万元。

申报渠道:项目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东省科技厅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


  

3.广州市。2005年,广州积极响应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号召,抓住国家号召有条件的省市设立“地方创新基金”这一发展契机,率先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广州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设立宗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创新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按企业成立时间划分为初创项目和创新项目。

管理依据:《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工〔2010〕147号)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总体条件

²       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²       申报的项目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²       申报单位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初创项目

创新项目

²       企业注册时间在三年以内;

²       上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均不超过1亿元;

²       项目计划投资100万元以上。

²       企业注册时间在三年以上,八年以内;

²       上年末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均不超过1亿元;

²       项目计划投资在200万元以上。

资助方式: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市科技经费对初创项目每项补助50万元,创新项目每项补助100万元。

申请渠道:

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


  

4.南沙区。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促进科研平台科研成果转化,2014年,南沙区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办法》(穗南经信函【2014】347号),该办法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资格与认定、支持方向、申请和审批、扶持经费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进行了详细规定。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申请扶持的企业条件

²       在南沙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在五年

以内;

²       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南沙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含量较高,技

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²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近两年用于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²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²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

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资助方式:

资助对象

资助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

²       对租赁区内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的企业,给予企业两年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给予三年租金补贴,每年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30万元。

²       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到6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最高资助额度可达100万元。

²       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²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后备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符合广州市给予贴息条件的,除享受市贴息外,南沙区按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不低于3万元。

²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50%,每个项目累计贴息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²       对新获认定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助。

²       对年销售收入较上一财政年度增长超过30%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的75%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经费补助限额30万元。每个企业在扶持期内获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万元。

²       对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给予1:1经费配套。

申请渠道:

项目通过XX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州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申报通知,网址:xxx

 

 

四、企业研究开发资金补助政策

为了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广东省、广州市建立了企业研究开发资金补助制度。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研发实际投入实行补助的资金。在国家层面没有该类政策。

1.广东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2015年3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出台了《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紧接着在6月又出台了《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该项政策并于2015年度落实实施。

设立宗旨:

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管理依据:

《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

 

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

资助方式

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3、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分档补助、一次性拨付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支持,按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程序拨付。

²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不足5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的10%给予补助。

²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高于500

万元(含)的,对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中5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再按5%给予补助。

²         单个企业享受的补助资金最高额度

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资助条件及申报方式详见《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

申报渠道: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

 

 


  

2.广州市。2015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通过普惠性财税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经费少于1亿元、1-5亿元、5-10亿元和大于10亿元4个档次,对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后补助。广州市国资委 科技创新委 财政局 统计局印发《关于对市属企业增加研发经费投入进行补助的实施办法》(穗国资〔2015〕8号),明确自2015年起,根据市属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度,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从每年国资收益超基数收入中安排,其中2015年不超过3亿元,2016-2017年每年不超过5亿元。

设立宗旨:

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性后补助。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资助条件:

²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²           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

²           按规定范围列支研发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

²           补助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括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研发费核定方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国家统计部门核定数为依据。

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数为依据。

资助方式:

市、区财政各承担补助额度的50%。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

补助标准:

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比例如下:

²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亿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²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不足5亿元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5%给予补助;

²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对其中5亿元给予1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²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亿元的,对其中10亿元给予25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申报渠道:

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备注:该扶持政策与广东省相关扶持政策联动。已享受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的企业,若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符合市企业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市研发投入财政补助。


五、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广州市。2015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台《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旨在通过组织实施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内部组建或与院校共建的形式组建企业研发机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政策意图:

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内部组建或与院校共建的形式组建企业研发机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条件:

²           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²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校企、院企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²           项目负责人须是企业在职人员;

²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

组建研发机构条件:

²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²          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不低于100万元。

²          校企、院企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还需提供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²          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100万元扶持。

申请渠道:

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常年受理、集中核实。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核实工作,具体核实时间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六、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相关扶持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目前,新型研发机构在广东省层面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国家层面没有该类政策,广州市层面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正在酝酿。

1.广东省。2015年5月21日,广东省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该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个部门联合颁发。

设立宗旨: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管理依据:《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项目基本要求

(1)注册、设立地。注册地在广东,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广东。

(2)举办和投资主体。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通过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3)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4)研发基础。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6)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7)主攻方向。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8)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3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资助方式:

(1)用地支持: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2)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3)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4)研发经费: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渠道:申报网址http://www.gdstc.gov.cn/

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东省科技厅官方网站通知公告。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相关扶持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 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近年来,为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等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等政策,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1.国家。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科技孵化器主要政策有:一是,科技部出台的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该政策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可享受的相关税收政策优惠。具体税收政策如下:

国家级

资助对象

国家级资助方式

国家级

孵化器

²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

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²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²     3.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²     4.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报渠道:1. 参加免税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申请表”,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以上单位于当年规定时间将本地区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具体时间留意当年通知。

2.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2.广东省。近年来,广东省出台的关于科技孵化器主要政策有:一是,2012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大力发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明确规定,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省高新区内的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重点支持,并设立省孵化器建设与建设专项经费,支持认定的国家级或升级孵化器内在孵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二是,2015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该办法规定孵化器后补助政策实施实行省市联动原则。孵化器在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相关补助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省财政孵化器后补助,符合有关规定的孵化器可享受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奖励等后补助政策。三是,2015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出台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该文件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投资失败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省级资助对象

省级资助方式

孵化器

²     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²     运营评价后补助:参与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

孵化器内的

创业投资机构

²     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孵化器内的

银行

²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

贷款本金10%分担损失,省财政和当地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和40%分担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渠道:具体申报方式留意广东省科技厅官方网站申报通知及近年申报指南。申报网址:http://www.gdstc.gov.cn/


  

3.广州市。近年来,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一些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从2014年起,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该政策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及《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4号)等3份孵化器系列文件构成孵化器发展政策体系,推动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全面支持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性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体现专业化、资本化、多元化的孵化器发展趋势。

一是,《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主要是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加速”全链条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以及包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新型孵化业态。该办法规范了孵化器的登记、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

二是,《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4号),规定专项资金用于毕业企业落户广州奖励、孵化器取得其他孵化成效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和新增面积补贴、孵化器提供公共技术等各种服务补贴、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孵化器采购服务补贴、在孵企业融资补贴、场租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等。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市级资助对象

市级资助方式

孵化器

(一)补贴类

²     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

²     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和其他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²     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按每位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²     大学生创业补贴:接纳5个(含)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孵化器,按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指导资金补贴,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二)奖励类

²     孵化器认定奖励:新认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新获得省级、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²     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孵化企业毕业离开后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含)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本市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企业,按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

²     孵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给予该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²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²     孵化器孵化绩效奖励:对广州市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在孵企业

²     在孵企业场租补贴: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

²     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贴,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

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贴: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通过贷款建设孵化器载体,按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补贴,每个孵化器载体建设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要求建设的孵化器载体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在孵企业投资机构

投资在孵企业补贴:孵化器或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10%给予投资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渠道: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常年接受申报,定期组织审核。详细可参考《2017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穗科创字〔2016〕181号)。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network.html

三是,同时,广州市针对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也出台了扶持政策。2015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以落实国家、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相关规定,建设一批特色示范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多元化发展,对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搭建公共技术平台,及创客担保费用、场地租金、创业成本、购买服务等活动给予财政补贴。资助方式:采取前期资助和后补助方式。

资助对象

资助方式

众创空间

²           纳入示范建设的特色众创空间,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²           按照众创空间实际场地面积以每年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连续三年的场地面积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年度面积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²           众创空间配套建设并为创客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²           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按照每一位导师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²           众创空间新接纳大学生创新创业,且在该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满一年的,按照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用于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每个众创空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50万元。

²           广州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创客

²           创客使用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的,按实际支付给众创空间的费用给予最长一年的经费补贴,每个创客每月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²           创客在银行贷款开展创业的,对其贷款所产生的担保费全额补贴。每个创客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²           创客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可申领科技创新券。创客购买工商、财税、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²           创客可依托众创空间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如获立项可获得2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

投资创客项目机构和创新创业活动承办单位

²           创客项目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实际到位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广州地区注册并投资创客项目1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众筹平台和其它投资者,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²           组织开展的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性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事后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渠道:具体申报方式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及上年度申报指南。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network.html


  
  八、科技金融相关扶持政策

1.广东省。为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相结合,印发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文件。2015年,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印发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5】430号),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发展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粤科函规财【2015】187号)。具体资助项目、条件。资助方式如下:

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

资助方式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

扶持对象:担保机构,当担保机构从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代偿补偿资金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一)代偿补偿资金支持2015年7月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代偿补偿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仅限于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及综合授信等)。

 

(1)对于由托管机构提供再担保的业务发生代偿时,当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与合作银行、地方政府性风险补偿资金等共同参与分险,且合计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承担风险或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2)对于由托管机构开展的直保业务,如托管机构按照担保贷款额15%(含)以上比例承担风险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0%向托管机构进行补偿。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贷款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贷款总额的30%。

申报渠道:托管机构对于确认的项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备上一季度的项目备案表。托管机构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上一个月确认项目的相关信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

 http://fzzxzj.miit.gov.cn/dcbc/index.action


  

2.广州市。201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从创业投资、科技信贷、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等4个方面,围绕孵化期、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融资特点,通过科技天使投资基金、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推动科技创新与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同时,2015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1号),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资助项目

资助条件

资助方式

引入投资补贴

 

广州地区注册成立的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投资机构中长期股权投资补贴

 

(1)广州地区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

(2)投资对象须是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

(3)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期限须满三年。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帮助广州市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或投资于广州孵化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众筹融资额或3年以上项目总投资额(未退出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科技信用贷款贴息

 

在广州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基础险种以及经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确认的科技保险险种,按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贴:

 

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阶段给予股改补贴和新三板挂牌补贴。对科技型企业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补贴;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包含已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对科技型企业完成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10万元补贴、有限公司给予5万元补贴。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补贴

 

(1)申报主体须是在广州注册成立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2)要求获奖团队在广州市完成工商注册,且企业主营业务与获奖项目相符。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前一年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获奖企业或团队,以及获得其它称号的,分档次给予补助。其中,获第一名、二至四名、五至十名的,分别补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获其它称号的,补贴5万元。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申报项目要有明确、可量化推广应用指标。具体见当年度申报指南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建设广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各分中心,支持面向全市尤其是科技金融示范区、专业镇、民营科技园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内从事科技信用体系、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统计、创新创业服务、“新三板”企业培训、股权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搭建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具体见当年度申报指南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 %,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申请渠道:

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3.南沙区。(1)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南沙区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科技企业,2015年南沙区出台《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2016年,南沙区出台《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从用于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5亿元(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安排1亿元、2亿元、2亿元)投入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促进南沙战略性主导产业的发展。具体资助条件详见相关文件,具体资助方式如下:

资助项目

资助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²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

个企业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²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所产生的贷款本

金损失,由专户中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50%,专户中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25%,合作银行承担25%,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²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出、

资比例原则上按照1:4设立,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且最高额度不超过1亿元。

²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奖励:

(1)子基金投资于南沙区注册的企业的资金总额为引导基金出资额1-2倍(含2倍)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得利润的20%留存自身发展使用,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2)为2-3倍(含3倍)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得利润的20%留存自身发展使用,4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40%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3)为3-4倍(含4倍)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得利润的20%留存自身发展使用,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30%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4)为4倍以上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得利润的20%留存自身发展使用,6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20%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²         子基金投资企业: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

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申请渠道:

 

(2)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制定了《广州市南沙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稿)》。

政策意图: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资助条件

²       在南沙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

任公司;

²       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近3年连续盈利的优先考虑;

²       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我区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

²       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已通过企业上市决议,并制定了具体的上市

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

²       近三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资助方式如下:

资助方式

²       后备上市企业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并符

合广州市申请补贴资金条件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30万元补贴;

²       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

交易并符合广州市申请补贴资金条件的,除享受市补贴外,南沙区给予120万元补贴;

²       后备上市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验收的,给予50万元奖励;

²       后备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

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²       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给

予200万元奖励。

²       对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后备上市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符

合广州市给予贴息条件的,除享受市贴息外,南沙区按企业股权质押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不超过10万元,不低于3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该条适用于区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且符合资助条件前三项标准的企业。

申报渠道:以南沙区金融工作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九、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扶持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1.广东省。2015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此为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12日),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同时在财政经费扶持、科技金融支持、土地支持三方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具体资助方式如下:

资助对象

资助方式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²         财政经费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

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²         科技金融支持 :支持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支持。

²         土地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用地。


  

2.广州市。2015年,广州市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57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科创〔2015〕16号),旨在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规定,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推进公共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利环境。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在广州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在穗新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

同时,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台了《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号)、《广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穗科创〔2015〕13号)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科技成果交易补助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广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补助

(1)政策意图: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

(2)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资助方式:

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4)申请渠道:

采取全年申请、定期核实的方式。企业根据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提交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发生的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申请。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

 


 十、科技创新券相关扶持政策

科技创新券是一种由政府部门发行的,主要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向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有价证券”,是一项普惠性的、以后补助为主要形式的科技创新政策,目前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

1.广东省。2015年,广东省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以为我省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政策意图:

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

资助条件

科技型中小

微企业

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²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²     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²     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

赛获奖企业;

²     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

范》”认证的企业;

²     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

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科技服务机构

²     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

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高校和科研机构

²     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

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各地市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实际需求,具体明确其创新券适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资助方式:

省财政对各地市开展创新券后补助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根据以下标准对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给予补助。

²           对在珠三角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3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²           对粤东西北地区的试点市,按照省级专项经费与当地实际发放补助经费比例不超过1:1的额度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渠道:登入“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申报网址:http://pro.gdstc.gov.cn/stms/mainold.jsp


  

2.广州市。2015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台《广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穗科创〔2015〕15号)设立市科技创新券。鼓励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创客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科技创新服务。科技创新券兑现的金额不高于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30%,采用电子券形式,以事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政策意图:

鼓励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创客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科技创新服务。

资助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资助对象

资助条件

科技型中

小微企业

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同时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²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入库);

²           经认定的国家、省或市创新型企业(含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²           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²           国家、省或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²           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²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²           获得GB/2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²           近5年内,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 (含)以上且目前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²           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入库企业。

创客

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

资助方式:

采用电子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适用于申领企业、创客按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目录购买创新服务。科技创新券兑现的金额应不高于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渠道:

采取网上申请、全年受理、集中核实方式。申领企业、创客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

备注:该扶持政策与广东省相关扶持政策联动。专项经费由省市区根据一定的给予配套支持。

十一、科技服务业相关扶持政策

科技服务业是指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关键产业。

1.国家。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该意见提出: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到2020年,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万亿元。

该文件对明确了科技服务业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国家对科技服务业财税支持政策

²       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²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²       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²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²       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

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广东省。2012年,广东省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120号),该意见从大力推动科技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拓展服务范围,强化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撑,加快产业集聚,大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协同创新能力,加强交流合作,大力提升科技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四个方面对广东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进行了阐述。该文件提出:到2015年,全省科技服务业从业单位达5万家,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现代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0%。规划建设50个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培育300家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国家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达200家以上。

3.广州市。为加快推动广州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2015年,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2015-2017年)(穗科创字〔2015〕225号),提出到2017年,力争科技服务企业达1.4万家,从业人员达19万人,科技服务业增加值达到550亿元,技术合同登记额达到300亿元,科技服务业成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主要资助对象及方式如下:

资助对象

资助条件

科技成果

转化转移机构

²         对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机构的转化转移活动进行补助,以支

持其能力建设,每家补助100万元。

企业

²       对广州地区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

在我市转化并落户的,按照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5%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科技服务机构

²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

200万元;新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

²         对科技研发服务、技术交易与科技咨询服务示范企业,按

上年度科技服务绩效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经费补助。

申报渠道:申报详情见当年申报指南,申报网址: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


  

十二、科技人才相关扶持政策

科技人才是指科技人员中具有优秀科技素质、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及科技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引领和带动各类科技人才的发展,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国战略,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近年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等措施,,以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高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工程师、优秀创新团队和创业人才,打造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方式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国家。2008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科技人才发展政策措施。一是,千人计划。200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的《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该计划旨在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二是,创新人才推进计划。2010年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7个部门,出台了《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主要是通过设立科学家工作室。、造就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扶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设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方式突破人才培养体制机制难点,营造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政策环境。三是,万人计划。201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出台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该计划从2012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00名左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形成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国内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开发体系。各类人才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级

资助对象

国家级资助方式

千人计划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²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

民币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²       创业人才项目。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

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²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中央财政给予“千人计划”短

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

²      "外专千人计划。中央财政给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外国专家提供总计300万至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²      青年千人计划项目。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²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为引进人才建立科研平台,提供稳定支持经费等;引进人才的团队成员经评审后,可优先进入“千人计划”“长江学着奖励计划”“百人计划”以及相关省区市的人才引进计划,获得相应支持;生活待遇可在现有“千人计划”相关标准上,做适应的提高。

万人计划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为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教学名师提供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经费。

²       杰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

经费保障。

²       领军人才:采取滚动支持,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

年金等激励措施,支持组建创新团队。

²       青年拔尖人才:120-240万元/人(自然科学领域)、

30-60万元/人(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²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40万元/人。

²       未来管理英才:65万元/人。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²       对符合条件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

创新团队负责人,择优推荐纳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择优推荐纳入“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申报渠道:

1、    千人计划: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

科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青年项目、顶尖 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市属高校由市教育局汇总申报,市属科研院所由市科技 创新委汇总申报,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汇总申报,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汇总申报,市属金融机构由市金融局汇总申报,各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区汇总申报。(二)外专项目。由市外专局统筹组织申报。(三)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由市委宣传部统筹组织申报。

2.万人计划:申报人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所属地方、部门进行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分别向相关平台部门进行申报。各省区市宣传、教育、科技部门分别组织属地用人单位做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报相应平台部门。

3.创新人才推进计划:(1)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由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联合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
    (2)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联合会(协会)负责推荐,其中,国家高新区创业人才通过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推荐。
    (3) 已入选的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可推荐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图片


  

2.广东省。为加快广东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2008年以来,广东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粤发〔2010〕17号)、《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教〔2014〕323号)、《广东省实施“广东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72号)、《“珠江人才计划”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 (试行)》(粤人才办 〔2016〕1号)、《“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 (博士后资助项目)》(粤人才办 〔2016〕2号)等政策文件。各类政策的资助内容及资助标准如下:

省级资助对象

省级资助方式

珠江人才计划

²       创新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每个团队不低于1000万

元的资助资金,其中100万元为住房补贴,其余部分为科研工作经费。

²       领军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

资金,其中含不超过500万元的科研工作经费和不超过100万元的住房补贴。

²       “千人计划”入选者。可按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额

度1:1.5的标准,获得省财政资助资金。创新长期、创业、溯及既往、外专千人项目资助资金为每人150万元,其中含10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50万元住房补贴;创新短期、青年千人项目资助资金为每人75万元,其中含5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25万元住房补贴;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资金额度。

广东特支计划

²       “杰出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如培养成

功当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省财政再给予新当选院士每人500万元工作经费和100万元(税后)住房补贴。

²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

一次性补助80万元。

²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²       “教学名师”、“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每人一次

性补助30万元。

²       “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每人一次性补助10万

元。

²       “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纳入“广东特支计划”管

理,按中央财政资助额度1:1的标准,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

珠江人才计划”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

²       资助方式。采取后资助方式,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引进

海外专家相关费用,再按程序申请经费资助。

²       引进第一类专家来粤工作30-60天的,按照单位实

际支出的薪酬,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工作61天以上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

²       2.引进第二类专家来粤工作30-60天的,按照单位

实际支出的薪酬,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工作61天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²       引进第三类专家来粤工作30-60天的,按照单位实

际支出的薪酬,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工作61天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²       对粤东西北地区单位聘请符合条件的海外专家,最

高资助按上述标准上浮20%。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计划提供相应的资助。

“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 (博士后资助项目)

²       进站资助。省财政给予每位进站博士后资助60万

元,分两年发放到设站单位。

²       后续资助。对获得本计划资助,出站后与我省用人单

位签订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承诺在粤工作3年以上的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40万元的安家补助。

²       配套资助。设站单位应在此基础上自筹经费,适当

提高待遇。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渠道:

1. 珠江人才计划,实行网络在线申报,登录广东省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rc.gdstc.gov.cn),.创新创业团队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申报,领军人才由省人社厅负责组织申报。

2.广东特支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杰出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的申报评选;省 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的申报评选。各项目具体申报时限、条件、申报评审程序及资助政策等,参见各项目具体申报指南(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平台、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及广东省人才工作管理平台http://rc.gdstc.gov.cn)。详见当年度申报公告。

3.珠江人才计划”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每年1月份,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人社(外专)部门申报(http://www.hrssgz.gov.cn/);在广州的中央驻粤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

4.“珠江人才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 (博士后资助项目),个人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进站博士后填写申报材料,报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


  

3.广州市。一是,2015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0号),该专项用于支持青年科技骨干开展科研活动,培育造就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成为新一代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专项资金采取前期资助方式,对入选者连续3年给予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其中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每人每年资助经费10万元,3年共30万元;企业单位人员每人每年资助经费15万元,3年共45万元。二是,2016年出台了《广州市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该意见提出,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拟安排7亿元,用于产业领军人才资助、奖励和配套服务。将进一步完善政策,实施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对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给予经费资助。建立产业领军人才奖励制度,对杰出产业人才、产业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才突出企业等予以奖励。各类资助申请条件如下(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具体资助方式及标准如下:

市级资助对象

市级资助方式

珠江新星

²         采取前期资助方式,对事业单位(含民办非

企业单位)人员市财政资助经费30万元,对企业单位人员市财政资助经费45万元。经费按年度分3次拨付,在每个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下一年度经费。

创业领军团队

²       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²       以股权资助与无偿资助组合方式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²       工作场所房租补助、贷款贴息、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等工作支持。

创新领军团队

²       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²       最高3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²       首购首用风险补偿。

创新领军人才

²       1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²       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²       1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²       优先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目录。

杰出产业人才

根据入选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分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薪酬补贴。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

按入选者上年度对我市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薪酬补贴,个人最高150万元。

引才成绩突出企业

²       对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的用人企业,按50%给予费用补贴,最高每人5万元。

²       对每年引进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用人企业,给予20万元费用补贴;10人以上(含10人)的,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

²       每年引进市外产业领军人才数量排在全市前5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数按每人1万元给予费用补贴。

产业领军人才

²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和人才项目资助,且国家或省规定需市财政经费给予配套支持的,按其规定执行。

²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和人才项目资助,且国家或省未明确规定需要市财政经费予以配套支持的,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已获国家项目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财政已下拨经费的50%予以配套;已获省级项目资助的,市财政按省财政已下拨经费的30%予以配套。单个项目市级财政配套资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资助方式为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立项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企业人才培训补贴

²          每个高研班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办班实际支出不足5

万元的,按实际支出补贴)。

企业人才国际培训补贴

²       对于90天以上(含90天)的中长期类国际培训项

目,每人资助10万元;对15天以上(含15天)、90天以下的短期类国际培训项目,每人资助5万元。培训实际支出不足10万元或5万元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企业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

²       市财政对每位资助对象赴国(境)外深造最高资助

10万元人民币,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国(境)外培训费、生活开支、住宿补助等。

 

申报渠道:

1.珠江新星,申报网址: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领军人才承担项目等五个项目申报人登录“广州市科创委产业领军人才管理平台”( http://www.gzsi.gov.cn/,申报。

3. 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2016年系统尚未开放,提交电子和纸质版至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六、七楼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4. 引才成绩突出企业:申报单位登录“广州市引才成绩突出企业补贴申报系统”( http://www.hrssgz.gov.cn/

5. 企业人才培训补贴:提交电子和纸质版至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六、七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6. 企业人才国际培训补贴: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广场503室。

7.企业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申报人经设站单位同意,于2016年于6月15日至7月15日登陆“高层次人才系统”(http://www.hrssgz.gov.cn/gzbsh/index.html,


  

4.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

政策意图:

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发放人才绿卡,为符合本市需求的引进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申领条件:(具体参考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²           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²           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²           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²           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²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²           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以及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范围内工作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人才和外籍人才。

²           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

²           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享受待遇:

²           外籍人员可办理2-5年长期居留证件或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签证

²           随迁子女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

²           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²           将人才绿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²           非广州户籍的境内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自住房,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自住房

²           其他与广州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申领渠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接受人才绿卡申领。可向以下申报窗口提交申报资料:广州市外国专家服务窗口、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广州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申报程序留意广州人才工作网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5.南沙区。2015年,南沙区府办公室出台《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重点对吸引高端领军人才、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进行政策支持,加快集聚服务新区(自贸区)产业发展急需的港澳及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确立人才和产业竞争比较优势,为南沙新区(自贸区)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障。高端领军人才、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申请条件及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申请条件:

南沙区

资助对象

南沙区申请条件

高端领军人才

²         诺贝尔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²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²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²         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²         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

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

²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²         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和领军人才;

²         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和领军人才;

²         其他具有上述影响力并得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

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

²         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

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²         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²          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

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²         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

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²         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

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²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端领军

人才及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资助方式及标准:

南沙区

资助

对象

南沙区资助方式

高端领军人才

²         给予引进的诺贝尔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相当于终身教授、首席技术官等职务的著名专家购房补助200万元。

²         给予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购房补助150万元。

²         给予引进的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购房补助150万元。

给予引进的广东省领军人才购房补助80万元。

²         给予引进的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购房补助120万元。

给予引进的广州市领军人才购房补助60万元。

²         高端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

园的,可选择区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享受地段生同等待遇。

²         给予高端领军人才医疗VIP待遇。在区内重点医院开设绿

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享受年度体检服务,3年内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检查。标准为:2000元/人/年。

²         对有意落户南沙的高端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开辟绿

色通道,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广州市入户指标,给予优先办理。

²         高端领军人才,在个人购房购车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

以拍卖形式获得广州车牌的,资助拍牌费用补贴1万元。

²         为外籍高端领军人才及配偶和子女,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

协助办理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对于有需要办理永久居留的,协助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渠道:http://14.23.171.4:8081/nstalents/(南沙人才库管理系统),具体申报程序留意南沙区政府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十三、知识产权相关扶持政策

1.广东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4年,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教〔2014〕114号)、《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教〔2014〕121号)。主要扶持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资助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研机构、高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专题及子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方式参照每年的申报指南要求。

资助方式:

下表的资助金额来自2015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知规〔2015〕39号),当年度具体资助方式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类别

资助项目

资助方式(来自2015年相关申报指南)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

企事业专利申请

²         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扶持经费20万元。

²         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贯彻推进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范围为30万元至50万元。

²         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每家扶持经费8万元。

专利质量提升

²         广东省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及知识产权特派员试点工作项目,每项经费支持15万元;

²         专利代理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范围为20万元至60万元

专利奖励

²         广东专利奖:项目类金奖每项10万,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

²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金奖每项100万元,优秀奖每项50万元。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

知识产权运用

²         广东省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培育工程项目,每项支持经费40万元;

²         广东省出口贸易专利预警分析计划项目,每项支持经费10万元

²         广东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促进计划项目,分两类项目申报计划立项,每项支持经费10万元-20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

²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涉外应对、行业自律、电商专利保护试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试点,项目经费总额度460万元。

知识产权管理

²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宣传项目、人才培养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同,最高额度60万。

知识产权服务

²         企业专利信息推送服务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同,最高额度60万。

申报渠道:http://www.gdbs.gov.cn,点击“网上办事”--点击“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点击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知识产权管理”。


  

2.广州市。2015年4月,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颁发了《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该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包括专利资助资金和专项发展资金,两类具体申报条件见各年度申报指南。具体资助方式如下:

(1)专利资助资金资助方式: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方式:

²       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发明专利:对职务

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

²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

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²       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

资助10,000元/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

²       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

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²       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

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

申报渠道:

登陆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网址:http://www.gzipo.gov.cn/),进入“广州专利资助申请系统”申报。

(2)专项发展资金资助

方式下表的资助金额来自《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穗知〔2016〕41号),当年度具体资助方式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类别

资助方式(来自2016年相关申报指南)

专利运用类

²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重点项目每项扶持40万元;一般项目每项扶持30万元;小微企业项目每项扶持20万元。

²       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补贴,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²       重点产业专利运营基金筹建项目,经费40万元;

²         专利转化运用试点培育项目,每项20万元

专利信息利用项目

²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培育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每个单位扶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²       重点出口产品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每项20万元。

²       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项目,每项20万元。

²       专利评估评议:每个项目对企事业单位扶持评估经费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如委托服务机构开展分析评议服务的,对受托的分析评议服务机构额外扶持评估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专利维权及维权服务

²       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专利维权项目,每项资助资金范围为10万至20万。专利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资助资金30万元。

专利保护促进

²       每个项目经费10万元;配套国家、省重点保护项目另行安排。

专利管理与公共服务

²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贯标,采取后补助形式。每个项目资助经费范围为10万元至20万元;

²       专利服务促进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范围20万元至20万元;

²       知识产权人文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范围10万元至30万元;

²       科技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服务项目:重点项目每项2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10万元

申报渠道:登陆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网址:http://www.gzipo.gov.cn/),

(3)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

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在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评选中获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执法主体。2016年2月,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颁布了《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方式:

根据申报单位的性质及申报内容,市长奖设立创造保护类、社会维权类、执法保护类三个奖项类别。三个奖项类别共设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30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10万元。

申报渠道: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wsbs.gz.gov.cn/gz/caiju/index.jsp


  

十四、科学技术奖励相关政策

1.国家。2003年12年,国务院颁布重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根据条例,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设立宗旨:

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

奖励类别、条件与方式:

奖励类别

奖励条件

资助方式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奖

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公布。

 

国家技术发明奖

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3、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申报渠道: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4、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2.广东省。2015年9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5〕348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规定,广东科技奖励有三个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技术发明类(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设立宗旨:

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管理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

资助条件:

总体要求(《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具体要求见各年度申报通知。

1、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2、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3、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4、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资助方式:(《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奖励类别

奖励方式及额度

突出贡献奖

奖金金额为每人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可空缺;

特等奖

每项奖金5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授奖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25个,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 2项,可空缺;

一等奖

每项奖金3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10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项;

二等奖

每项奖金2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 10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7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0项;

三等奖

每项奖金1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 5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0项

申报渠道: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请登录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站(http://pro.gdstc.gov.cn),按照《2015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手册》的要求填写和审核。


  
  

3.广州市。2014年4月,广州市颁布了修订后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市长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类。科学技术市长奖不设定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级别。

设立宗旨:

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管理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资助条件:

总体要求(奖励条件)如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具体要求见各年度申报通知。

奖励类别

奖励条件

奖励方式及额度

科学技术市长奖

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每年不超过3项,每名奖金数额为12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100项,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自然科学类

在自然科学项目中,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技术发明类

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运用科学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技术开发类

在技术开发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社会公益类

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和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重大工程类

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此外,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由下列途径之一产生:

1、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2、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推荐。

3、国家驻穗单位,省、市企事业单位推荐。

4、三家以上同行企业推荐。

5、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申报渠道:

主件材料由申报人和推荐人登录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按照《2015年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的要求填写

 



十五、申报流程图

1.广东省科技计划申报流程图:

具体专项申报流程见该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 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 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主管部 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原件,此外,对申报单位有自筹经费要求的,须提供明确的自筹经费承诺函原 件)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三)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择优推荐,并以正式文件(含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专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管部门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过期不予受理。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与主管部门做好沟通汇报,按时登陆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各主管部门应按照限额指标慎重推荐,一经满额,原则上不予更换项目。

  (四)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专项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专项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入库,并按科技计划预算予以支持。

常用网站:

1. 广东省科技厅主页http://www.gdstc.gov.cn/

2. 申报指南发布:广东省科技厅主页——在线办公—申报指南

3. 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stms/mainold.jsp

官方微信:相关申报信息将在广东省科技厅官方微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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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州市科技计划申报流程图:

具体专项申报流程见该年度专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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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网站:

1.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页http://www.gzsi.gov.cn

2. 申报指南发布: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页通知公告栏

3. 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

官方微信:相关申报信息将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微信发布。

图片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68500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