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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出口退税管理 支持外贸转型升级

2017-11-24自贸区退税110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制定创新服务措施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推动扩大服务贸易规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从三个方面简化了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一是企业办理退税认定时,不再需要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二是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退(免)税核销时,不需要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三是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是此次发布公告的核心内容。公告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以外,受托方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铁路运输企业申报国际运输免抵退税时,只需填报两张能够证明国际客运和国际货运收入构成的报表,不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为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公告还进一步优化了对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上述负责人介绍,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其出口退税的管理类别将被评定为三类,失去享受针对一、二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资格。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由于承包的工程建设周期长,按工期进度运送设备材料,大部分都是1年集中申报一至两次退税,公告明确,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有利于稳定和增加就业、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但总体上国际竞争力相对不足,仍是对外贸易“短板”。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税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在全面推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再次印发通知出台新政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通知强调,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贸易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确保每一户服务贸易企业了解和用好政策,做到应享尽知、应享尽享。针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经营特点,要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对于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要按时办结,并结合开展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不得因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统计分析体系,及时掌握行业类别、企业户数、退免税额等信息,开展政策效果分析,确保服务出口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六、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七、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八、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九、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

 

  2.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税总函〔2015〕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服务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及时做好服务贸易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确保每一户服务贸易企业“应享尽知”。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服务出口的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帮助服务贸易企业了解和用好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要抓好税务干部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二、优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体现。要针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经营特点,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规定的时限办结。要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不得因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全面掌握政策效果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统计分析体系,及时、全面掌握享受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行业类别、企业户数、退免税额等信息和数据,开展政策效果分析,并继续做好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服务出口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