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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出口商品能溯源对退税有何影响

2018-02-23南沙出口退税1222

南沙自贸区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变革对南沙自贸区退税工作的影响甚大,尽管对于进出口工作没有直观的影响,但是南沙每次的政策变更都会影响到退税的多少,是和企业盈利挂钩的,所以南沙自贸区每一项政策都是外贸重点,其中2016年颁布的南沙自贸区进出口商品原产地溯源模式的是实现商品从生产到出厂、流通、进出口、消费等环节全流程监控是现代商业最为实用的一项规定,是商家、消费者以及物流公司实现商品寻根溯源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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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溯源是指生产企业直接将产品质量信息提供至“智检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并在生产线给每件商品加贴溯源码的过程。消费者可查询到商品名称、溯源证书、中文标签、入境口岸、放行日期等9项商品质量信息。该模式是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打造的进出口商品全球质量溯源体系的三大溯源模式(原产地溯源、海外仓溯源、国境口岸溯源)之一,是信息最全面、链条最完整、溯源最彻底的模式。


南沙检验检疫局表示,该系统能够实现从进出口商品工厂生产阶段到出厂、流通、进出口、消费等环节进行信息分段采集,并针对生产者、消费者、进出口商、物流企业、其他监管部门等分级展示货物名称、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物流信息等溯源信息。


消费者可以登录“智检口岸”或下载“CIQ溯源”手机APP扫描溯源码查询该食品信息、物流信息、溯源证书、监管信息、中文标签等信息,这标志着从“源头到舌尖”的所有质量安全信息,消费者动动手指就能轻松掌握。


根据南沙自贸区政策的规定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南沙自贸区退税的申报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有以下内容: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南沙自贸区政策中规定南沙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未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