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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出口退税必须关注重要时间点

2018-03-03南沙出口退税1281

南沙出口退税工作是全球对外贸易的一项政策,从出口的资质审核到最后的退税工作实施均需要结合当地的国家出口政策,在时间上和办理的项目上建议咨询南沙代理退税公司,快捷而便利的知晓国家政策变化,比如退税的税率、报税时间、报税需要的材料、退税相关的资质审核、退税过程的办理流程等,对于经常性办理出口退税的代理公司更熟悉退税事物,而对于退税工作中最重要的有两个内容:退税时间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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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规定,出口退税公司办理业务时候需要提前知晓一部分内容即可,或者可以让代理人办理,而掌握时间却是退税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点,一旦错过了办理时间就十分麻烦,办理某些流程可能需要花费数月,这样一来时间上计划不得当自然耽误工作。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资格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退(免)税申报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三、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提供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四、免税申报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五、放弃退(免)税、免税


(一)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二) 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六、进料加工业务


(一)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


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