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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出口退税赔偿款项如何处理

2018-03-22南沙出口退税1208

    南沙出口退税一直是外贸企业关注的热门话题,其不仅影响着我们进出口的便捷性,而且还能决定我们进出口退税金额,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流动,能够获得一定的出口退税,对于企业外贸竞争就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获得国外市场的机会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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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下称《公告》)相关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即“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的是,最晚应在每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4月19日结束之前,向所属地国税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应当注意,如果未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4月19日结束之前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即超过免抵退税申报期未收汇也未提出《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操作按《公告》第七条规定办理,即: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公司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