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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出口退税政策变更需尽快督促工厂开票

南沙出口退税政策是随着国家发展以及各地方经济而定,每当政策发生变更的时候就是出口企业必须关注的时候,南沙出口退税可能在国内企业并没有什么作用的,但是对于出口企业的公司却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在现代出口退税时候很多企业选择了南沙出口退税代理完成企业退税任务,而这里我们也推荐出口企业和南沙出口退税公司进行合作。


南沙出口退税公司不仅能够帮助我们企业进出口贸易,还能够帮助我们企业完成现代经济的出口退税方式,从最实惠、最有价值的退税政策上帮助企业省钱。

增值税调整通知出来之后,退税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个信息,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五月一号之后,不应该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7%和11%的发票。

第二个信息,2018年7月31日过渡期,办理出口退税企业要注意理解过渡期规定,分商贸型出口退税与生产型出口退税。

(1)商贸型出口退税企业

2018年5月1号开具之前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18年7月31日之后,只能按照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对,没错,你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7%的退税率,但是你现在只能按照16%退税率来退税。

2018年5月1号开具之前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税率是17%就按照17%退税率来退税,跟原来是一样的申报退税。

有人理解能力差,可能会问,2018年5月1号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票发票,会发现两种情况.

一是5月1号之后你收到的是别人在五月1号之前就开好的,到你手是5月1号之后,按照上面说的申请退税,前面的问题关键是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来区分操作;

二是你5月1号之后收到的是按照新规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按照新税率退税,只是这个地方你需要理解的是,这个不分2018年7月31号前面,就是按照新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

(2)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

生产型出口退税就简单,2018年5月1号之后他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肯定也没有17%和11%税率,生产型是免抵退,不需要跟进项直接挂钩,只要平时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你就一点痛苦都没有。

2018年7月31日之前出口的,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确认收入的原则,出口退税按照原来的申请退税,

2018年7月31日之后出口的,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确认收入的原则,出口退税按照新的申请退税,不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确认收入呢,你任性你自己自求多福。

上面说到的是关于5月1号开始实施新政策后,外贸人应该注意的问题,那么下面我们来说说关于:

2017年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入倒计时,为了确保各位亲能够及时的完成申报,现将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7年度的,也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征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请。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按照6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不能按时收汇的,应按第五条要求,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备案单证收齐的有关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备案单证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