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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自贸区生产企业是否可申请出口退税?

2018-04-19南沙出口退税1102

南沙自贸区生产企业做好外贸经济是公司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在外贸中国家为了对出口公司进行补贴,所以制定了系列政策供企业实用,而南沙出口退税项目则是其中之一,对于南沙出口退税公司的实施以及政策的变更情况我们都需要展开退税。


问: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自营出口销售,是否可申请出口退税?

答: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分析之前,我们先看看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的区别。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再分析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的情况: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订单来不及生产,有些产品会在采购材料之后去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生产,最后产品以我公司名义出口国外客户,请问这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同时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的可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不自己加工生产,委托其它工厂代加工,所有原材料由生产型出口企业供,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 请问100%委托加外工厂,还可以和以前自己生产一样办理免抵退税吗?

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的产品全部委托其他工厂加工生产,没有自产货物,该委托加工的产品不符合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不适合免抵退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因此,为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于免抵退税申报办法。由于出口的货物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出口该委托加工的货物除按第七条规定应视同内销外,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