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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货物在自贸区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2017-06-19自贸区退税1034

目前,以融资租赁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在上海自贸区并非首例。2010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对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税试点。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52号),从总则、企业认定、申报退税、审核办理、违规处罚等五个方面明确该项政策,以此发挥融资租赁行业潜在的竞争优势和独特的外贸经营方式,利于我国外贸经济多元化、多渠道的稳定发展。

 

一、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的范围

 

(1)、是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上海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的规定,同时,在上海境内出口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租赁期限是5年(含)以上的货物。

 

(2)、是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货物,其海洋工程结构物的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消费税应退税额等于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货物)享受退税的范围,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上海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二、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1)、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享受出口退税之前,应当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如果融资租赁出租方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注销认定后,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出口退税申报。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时,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报送有关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1)、是所需凭证。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免予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但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意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2)、是申报管理。经过认定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方法与计算

 

1、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方法。

 

 

(1)、是增值税。融资租赁出租方将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或将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其出租方享受退还购进租赁货物所含的增值税。

 

 

(2)、是消费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即:出口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2、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计算。

 

(1)、是增值税。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但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适用退税率特殊执行。如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A公司,从国内生产C企业购进一批1200万元(不含税价)的钢铁制桥梁租赁给天津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B企业,并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已知钢铁制桥梁的商品代码为7308100000,其退税率文库中的适用退税率为9%,由于财税〔2012〕66号文规定: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按财税〔2012〕3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该文的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款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款。B企业是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钢铁制桥梁也在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之内,其财税〔2012〕39号文中附件3所列的退税率为15%,属于执行特殊适用退税率规定。因此,A公司租赁给B公司的钢铁制桥梁应当凭据国内生产C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按照15%的退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不是退税率文库中9%的退税率,其增值税应退税额=12000000×15%=180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除融资租赁出租方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列名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按财税〔2012〕39号文中附件3明确的特殊退税率或国家另有规定执行之外,其他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货物应按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2)、是消费税。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四、报关出口的要求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应以"租赁货物(1523)"方式进行报关,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五、不享受出口退税的规定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如果是融资租赁的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