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交易所会重点关注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与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相关或协同、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如有)等。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投资及管理经验;
2、合作方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信息;
3、如合作方为私募基金等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机构,应披露是否依规定履行备案登记程序。
三、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交易所会重点关注该基金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等,并结合上述情况判断该基金是否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四、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机制、会计核算方式、投资方向等。如已形成投资计划,应一并披露。
五、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就该问题,上市公司需在基金设立目的中予以明确并规划好。如是,应当说明是否已做出相应安排(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参与情况
上述主体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
七、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1、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如有,应当披露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八、与募集资金相关的承诺事项
该点主要是防范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设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则不适用)
九、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相关说明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等情形。
十、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情况
1、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2、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